[公告]CAD设计论坛守则及免责声明
CAD设计论坛守则及免责声明前言
一旦你进入CAD设计论坛进行阅读、上传、下载、回复、发布除本贴以外的任何其他的贴,也就意味着你已经默认或接受了国家相关的互联网管理条例及本站守则和免责声明。如对本守则和声明不同意或持有异议,请自觉退出或在论坛的意见建议区留言!我们将会删除你的ID或做相应的处理。本守则及声明最终解释权归CAD设计论坛。
本论坛仅仅是为大家提供一个技术交流平台,论坛上所有会员的言论和行为不代表CAD设计论坛的观点和行为;本论坛支持保护版权,但不保证所有会员发的贴不涉及版权。鉴于网络的时效性和我们的非专职性(并非专业搞论坛的,我们都有自己的工作,或许有时很忙),我们不能随时检查所有的帖子,并对任何帖子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正确性负责任;删贴又是一个手工操作的过程,所以请您明白也许我们无法立刻删除或修改一个特殊的帖子。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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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大家一个好的交流环境,有好的论坛秩序,给论坛一片美好的天空,特制定CAD设计论坛论坛守则,希望大家能够支持论坛的良性发展,自觉遵守。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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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
根据二00二年一月一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本论坛特此做如下声明:
在本论坛发布的所有软件、程序(包括软件源程序、解密文件、注册号等)均来自互联网;本论坛发布的所有资料、所有软件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之用,绝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请下载后自觉在12小时内自行删除。如违反,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本论坛及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会员的言论及行为仅代表其个人立场,如果论坛和会员的言论或行为如侵犯了版权人的版权,请及时与我们管理员联系,我们将及时对论坛或会员的言论或行为加以纠正。
CAD设计论坛
CAD设计论坛论坛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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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坛总则
1、CAD设计论坛是主要是供广大网友进行有关机械等专业性技术交流的论坛,当然也可以在这里进行工作经验及休闲娱乐等活动。但论坛讨论不得涉及政治、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
2、会员参与本论坛讨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法律法规,并由会员单独承担其所发表言论的责任。
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绝对禁止在论坛上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言论、信息:
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言论;
⑵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⑶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言论;
⑷ 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的言论;
⑸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
⑹ 侮辱、中伤、诽谤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
⑺ 宣扬暴力、凶杀、恐怖、色情、淫秽、赌博的言论;
⑻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的言论;
⑼ 教唆犯罪的资料言论;
⑽ 含有其它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版主发现用户所发布信息明显属于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有权对信息予以删除并视情节轻重对用户实施相应处罚(警告、锁定、扣分),同时保存有关记录和用户资料并通知管理员备查。用户发现本站出现上述信息时有义务及时通知管理员进行处理。管理员对会员在会员在论坛发表上述言论的,将视情节的严重性,采取警告、扣分、锁定直永久性取消其会员资格。上述规则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二、会员注册条例
你只有成为注册会员后才能发言,才能进入会员讨论区参与交流,注册时请注意:
1、请不要进行重复、恶意注册,在注册时填写真实有效的E-Mail地址,以确保与论坛保持及时联络,如果你不想公开您的E-Mail地址,可于注册后在个人属性中选择不公开。
2、请勿使用以下注册名:
⑴ 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
⑵ 国家政府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的名称;
⑶ 不文明、不健康之名字以及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之名字;
⑷ 图形符号或让人难以理解的名字。
3、如果管理员认为你的注册名有违上述规定,有权注销你的注册名。
三、分论坛规则
1、各分论坛一般提供2-3个版主位缺。
2、每个版面置顶贴应适当,不宜过多,请版主善用合并功能,不要给会员们带来视觉上的负担。
3、如无十分充足的理由与人气保证,我们一般不接受任何普通会员的新版面开版申请。
四、会员论坛活动规则
1、必须遵守的活动规则:
⑴ 发布损害论坛利益、影响论坛存在的言行;
⑵ 发布未经论坛许可的广告贴;
⑶ 发布歪曲事实、制造混乱和使用不文明语言的;
⑷ 个人信息、签名等资料中含有不良信息,影响正常浏览,浪费系统资源的;
⑸ 进行破坏论坛安全以及对论坛构成威胁的(包括言论和行动)。
2、凡是违反以上活动规则的,将视情节轻重受到以下方式处理:
⑴ 修改帖子;
⑵ 删除或锁定帖子;
⑶ 删除或锁定帖子,并受到论坛的警告;
⑷ 用户积分及帖子数和论坛等级初始化;
⑸ 屏蔽用户发言;
⑹ 禁言3-15天,视情节而定;
⑺ 无限期查封帐号及相关联信息(如IP地址等);
⑻ 情节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和网络安全的将递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会员发帖规则
1、发帖子前请先搜索一下旧帖子里有没有自己需要的内容,以免内容重复浪费阅读人的时间和宝贵的论坛资源。
2、各论坛有详细的栏目分类。发贴前,请注意与所属区域主题是否对应。请勿发表与该区主题无关的帖子。
3、发贴最好选择话题类别,如「原创」、「下载」、「转帖」等等。
4、内容为原创请在标题前注明,未标明者均为转载的!感谢原创作者的努力。
5、在问问题之前...
当您有一些疑问, 想要解决之前, 请您先停看听一下:
(1)是否这个问题在一些书籍、手册、文件中已经有解答?
(2)先看看精华区,很多问题在精华区中可能已经提供了解决的办法;
(3)是否这问题以前已经有人问过? 问问题之前, 请先搜索一下旧帖子里有没有自己需要的内容,看看是不是已有答案了。
(4)不得重复发同一主题帖,建议不要一帖多问。 如果在一个版块发帖未得到回复,可向斑竹或管理员说明是否可以移到另一版块。
6、严禁提供带有木马和病毒等的程序,一经查处封ID及IP。也请各位书友多提高警惕,非我站正式公布之程序,均不保证其安全可性。
7、发布程序最好直接给出下载链接,或下载页面,除非内容不易直接发表或暂时没有具体的下载链接,如果空荡荡只给一个网站链接,将被视为广告帖或垃圾贴
8、对于上传的内容:
(1). 需压缩,尽量保证尺寸最小;
(2).请保证内容的质量;
(3).对上传的东西,请对其内容作出尽量详细的说明。为方便管理和阅读,请大家在上传资源时尽量详细的给予介绍,不要往论坛一扔了事。
(4).对于自己原创作品,如小软件、excle等,写出必要的功能简介和说明,word文档、pdf文档等等写出最基本的信息。
(5).对于上传资料(非原创),务必写明资料出处,作者,发表或出版的日期等等这些最基本的信息。
(6).务必写出更为严格的简介和说明,书籍必须写出作者、出版社、出版年月等等最基本的信息,封面页、版权页、书名页这三者必须至少上传一页!!因为有的书可能没有封面页,但是这三页不可能一页都没有,贴图和上传附件都可以,但必须要有,没有的按不规范的发帖处理,总之越详细越好,让大家有足够的信息判断你上传的资料是否值得下载保存!
资源帖上传格式为zip、rar、jpg、gif。附件大小为论坛允许的大小,会员可以视自己网络速度而定大小。
另外,个人所发附件的各部分必须在一个主题下,且尽量放置在一个楼层。方法如下:
在"发表话题"中粘贴满附件发表后,如仍需上传附件,点击编辑,然后继续上传至同一楼层。如附件较多,超出上传规定,则点击同一话题的"回复帖子"继续发表附件。这样大家就不会造成到处找贴子了,保证帖子的连贯性
补充说明:
对于学生朋友求助毕业设计图纸,或其他会员求助整套设备(或工艺等)图纸的做法,我们坚决予以反对!我们为大家提供的是一个技术交流的平台,不是偷懒、牟取私利的温床!如果有不懂的地方,我们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帮助你,但不是为你从头到尾服务,这对于自身发展也没好处!发现这样的帖子我们会给予删除并扣分,谢谢配合!
9、别人正在讨论的主题,您从中插入时请尊重原发文人,不要喧宾夺主;先读读过去同一主题的文章,不要偏离讨论主题。
10、写贴时请注意基本的礼貌,要注意措辞,不要用脏话以免有碍观瞻。
11、讨论时请注意语气以及内容,涉及个人观点不同时请适度申论,但是对于可能演变成为无意义之争论文章,将由版主主观认定是否终止讨论。(锁贴或是删贴)
12、请拒绝发出灌水贴、垃圾贴。
灌水贴、垃圾贴范围如下:
(1)、字数少又毫无意义或只有寒喧话题 (谢,OK,不错,顶,D,ding,KK,同意…等等) (多次重用加重处罚,灌水区发贴也不能字数太少或无意义。);
(2)、发表内容与交流区主题不符的文章,发帖内容与主题毫无相关,严重走题的如:我看不到附件啊、下不了啊等等(灌水区也不例外);
(3)、纯数字灌水的 (3Q,88,9494….等等) (多次重用加重处罚);
(4)、纯水帖(毫无内容,^_^,…… & 一些符号帖);
(5)、只看到引文,无具体内容的文章,过份复制帖子 (连续发同样内容帖子 or 数字帖……等等加重处罚);
(6)、纯引用的 (一直只引用别人的帖,而没自己意见的) (两次即删并加重处罚);
(7)、使用不文明的字或句, 发帖攻击别人的帖子 (T**,F&*K,……等等);
(8)、以赚钱灌水为名发些毫无意义的帖子 (例如:如何赚钱……等等);
(9)、重复文章或重复发内容类似的主题---(例如:***好看吗,ooo好看吗,kkk好看吗等);
(10)、在交流区发无介绍及无效的下载帖。
(11)、直接复制别人帖子进行回复的帖子。。
(12)、与公众无关,私人间打情骂俏的文章。
(13)、在非灌水区发表纯属灌水的文章;
(14)、问题太笼统,使人不知如何回答,并引来一大堆反询问的文章。
(15)、空格 (行) 太多,或足以影响阅读的文章......
(16)、同一内容不得同时提交两个或以上交流区;
(17)、未经同意发表的任何纯属广告内容的文章(“精彩网址分享”除外);
(18)、 内容三言两语,引言、签名档却一大堆的文章;
(19)、发贴标题必需说明帖子的内容,不允许诸如此类的标题:"精彩 大家快来看!""推荐"等
总之,会使人产生浪费或不易明了的文章,都为灌水贴、垃圾贴....
(20)、使用广告性质的签名。
13、非版主禁止加密贴子。
14、请保持版面整洁。
15、请保持帖子标题与内容的一致性。
16、论坛所有版面非版主每人每天发主题帖数最多20帖!不允许一个页面全是一个人发布的内容。也不允许一个页面每个主题帖的最后恢复帖全是一个人发布的。
17、多用连接标签来贴图,无非常必要不得使用上传方式贴图。
18、禁止在技术交流区发表关于:找软件、软件下载、Crack、解密等涉及侵犯版权的贴子。
19、发现自己的帖子被删了以后要做什么?
(1)检查是否真的被删了,检查方法为点击“我发表的主题”“我参与的主题”来查看贴子是否存在;
(2) 及时核对并了解被删除的原因;
(3) 对照论坛守则,检讨自己的错误,自我反省;
(4) 如果自己认为没有做错,请用站内短信联系被删贴所在版的版主得知具体原因
六、链接错误帖子的处理
论坛上经常会出现一些帖子的连接错误,因为论坛经常会整理的,以前的帖子可能会被转移删除等等,还有就是上传的文件可能也会出问题。对于这些链接错误的帖子,不断的有人跟帖“错误”、“无法下载”、“打不开”之类的,可能就造成了前面很多的好帖被埋没,也给后面的人大量发类似的“水帖”创造了很好的机会。
对于这些错误的链接,我们深表歉意!同时请大家采取如下的处理方式:
1.如果是内部上传的附件链接错误,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a) 给作者发悄悄话,说明他的帖子链接错误,要求他更正一下;
b) 给斑竹或管理员发悄悄话,说明帖子链接错误,我们会及时处理的。
2.如果是链接的外部网页链接错误,可以试着先进入其主页,然后搜索我们链接的内容,一般可以找到的,因为他们论坛也会整理,出现这样的错误很正常的。同时也可采取前面的方法告知。
严禁在帖子中不断的跟帖错误之类的,造成发帖数很多却全是无内容的“虚假繁荣”,也影响到后面阅读的人。因此,我们会对作过说明的、链接错误的帖子后面的跟帖予以删除,谢谢大家的配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9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
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明上网自律公约》 中国互联网协会2006年4月19日发布《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号召互联网从业者和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在以积极态度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同时,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始终把国家和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公约全文如下:
自觉遵纪守法,倡导社会公德,促进绿色网络建设;
提倡先进文化,摒弃消极颓废,促进网络文明健康;
提倡自主创新,摒弃盗版剽窃,促进网络应用繁荣;
提倡互相尊重,摒弃造谣诽谤,促进网络和谐共处;
提倡诚实守信,摒弃弄虚作假,促进网络安全可信;
提倡社会关爱,摒弃低俗沉迷,促进少年健康成长;
提倡公平竞争,摒弃尔虞我诈,促进网络百花齐放;
提倡人人受益,消除数字鸿沟,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本论坛坚持文明上网的公约,请各位会员遵守国家互联网法规及本论坛守则。 郑重声明:本论坛属技术交流,非赢利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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